日前,濰坊市***發布《關于我市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發改局、財政局、教體局、人社局,市屬各開發區經發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教體局、人社局:
為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規范學校收費行為,根據《山 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魯發改成本〔2020〕648 號)、《山 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貫徹落實教育部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 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魯教財字〔2020〕12 號)、文件《山東省教育廳等 4 部門關于實施強科培優行動 推進普通高中 特色多樣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教基字〔2021〕6 號)等規定, 現將我市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定價權限
公辦中小學的住宿費、課后***、學生裝費以及公辦高中學費等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民辦高中、中職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全市公辦中小學收費(不含課后***)、市區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收費、全市公辦和非營利性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費標準。其他學校收費和公辦義務教育學校 工作日期間課后***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和標準
(一)學費
1.公辦普通高中。每生每學期不超過800元。普通高中與國 外教育機構合作舉辦的普通高中教育學歷班每生每學年不超過 50000 元(**宿費)。經省市評估認定的公辦特色高中可按照 不超過30%的比例適當上浮,經縣級評估認定的公辦特色高中可 按照不超過 10%的比例適當上浮。
2.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根據學校辦學水平、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學費標準。政府購買學位學校,對納入購買服務計劃的學生,應當根據政府實際支付購買經費情況進行學費減 免,政府支付標準與學費收費標準存在的差額,由學生補交。
3.中職學校。公辦中職學校、高校附屬的中專部(包括依托技師學院設立的中專部、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等,下 同)全日制正式學籍在校生免學費。公辦、企業辦中職學校舉辦 的校企合作等辦學形式免學費。民辦中職學校(技工學校)經批 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財政補助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向學生收取。
(二)住宿費
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1.公辦普通高中。普通宿舍每生每學期70元。實行公寓化管理的學生宿舍,對照《濰坊市公辦中小學學生公寓收費標準表》 (附件 3)實行差別化收費。
2.公辦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宿舍每生每學期70元。實行公寓化管理的學生宿舍,對照《濰坊市公辦中小學學生公寓 收費標準表》(附件 3)實行差別化收費。
3.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含民轉公學校)。對照《濰坊市非營 利性民辦學校學生公寓收費標準表》(附件 4)實行差別化收費。無法套用該標準的,按最高不超過每生每學期 2000 元單獨核定收費標準。
4.中職學校。全市公辦和非營利性民辦中職學校參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生公寓收費標準實行差別化收費。高校附屬的中專部住宿費執行高校收費管理有關規定。
(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格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確定收費標準。學校為學生提供正常教學以外的服務、**有關事項 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高校附屬的中專部的服務性收費 和代收費按照高校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1.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伙食費、校車***、補**卡工本費、課后***。其中,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工作日期間課后服 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縣市區、開發區價格主管部門會 同同級財政、教育部門,結合經濟發展狀況、財政補助情況、服 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時間、資源配置等實際情況,在每生每 課時鄉村學校(地處農村或鄉鎮的學校)不超過 3 元,其他學校 不超過 3.5 元范圍內,制定收費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原則上每 2 年核定一次。
2.代收費項目包括:作業本費、學生裝費、社會實踐活動費、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教輔材料費、高中課本費。其中,公辦中小學學生裝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辦中小學學生裝分為夏裝、春秋裝和冬裝三類。小學一、 三、五年級可分別配發三類學生裝各一套。初中生、高中生配發 三類學生裝各一套。學生家長可自愿增加套數。
學生裝最高收費標準(每套):小學生夏裝 80 元、春秋裝 120 元、冬裝 220 元。初中生、高中(含中職)生夏裝 120 元、春秋裝150 元、冬裝 240 元。學校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在不超過 上述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價格,據實收取。學生裝訂購堅持自愿 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變相強制購買。學生裝式樣要保持 連續性,學生不要求更換的,學校不得強制更換。
定調價程序
學校收費前,應據實填寫學費、住宿費標準核定表(附件 1、 2),經有管轄權的價格、教育和人社部門核準后執行。
(一)啟動程序
翌年需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學校,應于當年12月底前提 請主管部門向定價機關提交定價建議。定價建議應包括:學校基 本情況、近三年收支狀況、財政補助、生均成本、收費標準建議、 依據、對相關方面影響等內容,并附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的學費、 住宿費核定表。
公辦高中學費和公辦中小學住宿費標準,由教育部門適時提出定調價建議,提交價格、***門啟動定調價程序。其中,調整公辦高中學費標準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中職學校、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以及公辦中 小學課后***、學生裝費收費標準,由學校提出定調價申請, 主管部門審核后形成制定價格建議,按管理權限提交價格主管部 門啟動定調價程序。其中,制定或調整公辦中小學課后***標 準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二)調整幅度。收費標準上調幅度原則上不超過 20%。收費標準下調幅度不限。
(三)調整頻次。正式收費標準確定后,原則上3年內不再調整。辦學成本、住宿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調整的,從嚴把握。
(四)試行價格。新設立的中職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含 首次招生學校、專業)應申請試行價格,試行期 2 年。學費標準 不高于同一行政區域內同類學校(專業)最高標準。住宿費對照 《濰坊市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生公寓收費標準表》(附件 4)確定收費標準。試行期滿前 6 個月提出制定正式價格申請。
收退費政策
(一)收費政策。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公辦高中學費按學期收取;民辦中小學和中職學校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營利 原則,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與學 費、住宿費**收取。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課后***按月據實收 取,不得跨月收取。學校按照學生當月實際參加課后服務的情況, 向學生出具收費告知書,于次月據實收取費用。
(二)退費政策。學生因自身原因,入學前退(轉、休)學的,退還收取的費用;入學后退(轉、休)學的,按月計退剩余 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因學校刊登、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有其 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學生退學的,應當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學生休學、參軍、經批準轉學或提前畢業離校的,按月計 退剩余學費和住宿費。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復學后,按照隨讀年級的收費標準繳納有關費用。學校未開學或未 開課(含網課)的不得收取學費。
(三)新老生收費辦法。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提高的,只限于新入學的學生,老生繼續執行入學時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降低的,新生老生都執行降低后的標準。發布招生簡章在前,調整收費標準在后的,采取就低標準收費。新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中職學校收費試行期結束后制定正式價格,正式價格與試行 價格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救助政策
對家庭困難學生的教育收費減免和救助,按照國家、省和我 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收費監管
(一)嚴格資金管理。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和公辦高中學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使用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 政票據,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管理系統 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 代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并收取。
(二)實行收費公示。學校應按規定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 書中注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批準收費的文號,并通過學校門 戶網站、**、公示欄、公示牌、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學生 和社會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 社會的監督,增加收費透明度。
(三)規范收費行為。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 準和超范圍收費。嚴禁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教輔材料或其它商 品,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 學具、報刊雜志等。學校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學生宿舍和 公寓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 收取。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不得以 營利為目的。學校不得要求和統一組織學生參加各種輔導班和學 科競賽。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面向學 生的各種重點班、特長班、補習班等實施有償培訓。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2025年8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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